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定案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是先有证据材料,然后经过法定程序转换成定案依据,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还有勘验笔录。年《证据规定》可以说在证据立法种类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本文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电子证据。
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民事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纠纷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五大类: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1.那么电子数据在庭审中重要吗?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
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