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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析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正当性使用建议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陈容
董晓萌
赵鑫
年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宗旨是为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第一条)。
本文将结合《征求意见稿》,就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特点、正当使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异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均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与此同时,知名度越高越容易遭遇仿冒,且可能面临淡化问题。[1]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有明显不同的特征。首先,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经营者,为私权属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一定的公共资源属性,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2]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须达到一定的质量、品质、来源地等特定条件。其次,普通商标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等方式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而集体商标不准许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利人无权拒绝。
二、《征求意见稿》修订亮点
近年来,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舆情事件频发,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