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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婚姻关系存在出轨与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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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甲于年确立恋爱关系,年8月8日登记结婚,年12月4日生育一女,现已2岁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以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

年4月赵某发现王甲出轨,与婚外异性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诉讼前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王甲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就子女抚育的相关问题双方差异较大。因二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另要求王甲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系一起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赔偿及获得何种类型赔偿的典型案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同居。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质疑原告提交录像资料证据的合法性。

因原告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对自家门口人员进出情况予以拍摄,该方式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证据性式及来源均合法,故对录像资料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为使无过错方的权利得到救济,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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