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
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书阶段开始,我们才真正是称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律师享有的权利较之侦查阶段应当说有一定进步,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案件移送法院后工作做好准备工作。
1、查阅复制诉讼文书,主要指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伤势鉴定,评估报告,物价鉴定等,通过这些资料基本了解案件的事实。
2、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各种细节。这里涉及一个
询问犯罪
嫌疑人的方法问题。首先应让被告人完整陈述案件的事实。其次,应就案件有关有疑问事实补充询问被告人。例,故意伤害案件(案件不同,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案件起因,作案工具,旁证人,伤害部位。最后应询问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情节,自首、立功、前科等等,通过会见应全面掌握被告人的完整状况,以便确定调查,辩护方向。
3、调查取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4、注意问题
①会见被告人时不允许带家属一并会见。
②不要为被告人捎带信件,传递消息。
③不要将案件资料交予当事人家属。例,河南一律师,因传递材料复印件给家属而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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