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 http://www.pfzhiliao.com/北京市律师协会,立足于首都律师发展高地,发挥行业先锋作用,于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自年2月1日施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是为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执行行业惩戒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律师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律师实际,制定的本实施细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进行了制度创新,尤其对“公序良俗”这一原则通过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等在律师的执业与非执业言行中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和运用。
一、律师违规行为的类型更多
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人民律师,最本质的特征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根本的任务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广大律师忠诚践行使命,认真履职尽责,承担社会责任,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要看到,在律师执业中不规范不诚信现象还存在,比如私自收案收费、违规风险代理、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损害律师队伍形象。年以来,结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司法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为推动常治长效,完善规范律师行为监督的制度机制,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全国规则》)基础上,极大丰富和细化了相关条款,形成首都律师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就《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京细则》)第四章“违规行为与处分适用”的相关内容摘要简述,以便重点学习贯彻。
《北京细则》第一节“利益冲突行为”坚守了关于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本会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在第三十条增加了除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之外的“加入律师库后不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形”,方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同时在第三十一条对属于“利益冲突行为”所规范的“同一律师事务所”解释,明确作为本会会员的律师事务所与分所之间以及各分所之间构成利益冲突。
《北京细则》第二节”代理不尽责行为”中新增加了“遗失证据原件或拒绝向委托人交还证据原件”和“自行或以他人的名义收购、竞买或租用、借用所代理案件或法律服务项目的涉案财产”等新形势下所所发生的当事人投诉情形。
《北京细则》第三节“违规披露案情、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中丰富了“违规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事项,并增加规定了“违规披露散布通过执业活动取得的信息”、“违规披露散布庭审细节和情况”,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边界及案情、信息等保密责任与义务。
《北京细则》第四节“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中对执业过程中的签约义务、开票义务、收费管理、风险代理等进行细化规范,同时在第三十七条增加规定“(七)滥用专业优势地位,作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约定,或以欺诈、胁迫、误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不合理收费的”违规情形。这条新增规定,是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对律师行业不合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