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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律师委托中的风险代理收费在此情形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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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网友发给本站其与某律所签订的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现该网友在被服务过程中不太满意,要求指出当时的协议上的问题。因图片质量不符合上传要求,故不上传该合同图片,合同共2页。

问题1、合同第1页左上角XXX律师事务所,第2页律师单位(乙方)签章部分为XXX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对此,我们从大量的实务作业中得出答案:A、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一种打擦边球的产物,更多是灰色地带的业务,后者才是真正的律师执业单位。B、根本区别在于法律咨询公司不能提供中介服务,而律所是典型的中介机构;责任不同,咨询是有限责任,律所是无限责任;主管机关不同,咨询是工商机关,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C、前者按公司成立,股东出资;后者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三名以上律师作为合伙人才能设立。我们可以用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即可得知:法律咨询公司“工商信息”页内展示的信息同一般公司同等内容,而律师事务所无注册信息,律师事务所持有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执业许可证。D、法律咨询类公司没有资格代理诉讼案件,可进行简单的法律咨询,非核心的诉讼业务,但有不少忽悠和违规代理业务的,逃避司法厅的监管。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代理所有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问题2、合同中标注有“本合同服务费用实行后收费模式”,业内来讲具体什么梗?

首先,这份合同不是一种标准的合同,用词表达方面不够严谨。假设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前面的律所和后面的签章是一样的,就是律师事务所,那么合同中应当写成相关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之类的文书,这个问题倒也不重要,也许是律所为了顾客通俗易懂而设吧。其实,这种“后收费模式”就是一种风险代理收费模式,那么这种风险代理国家允许吗?年4月13日,国家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开始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其合法性。另规定,风险代理收费金额上限是赔偿款的30%,如果人身损害之类的案件以30%上限的收费计收就算偏高,一般而言,人身损害不做风险代理收费。具体情况具体定论。另,风险代理分为全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相关内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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