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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裂变式增长的动力是什么做事业贯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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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数量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律师希望创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是激情创业?还是与原律所文化理念不合?律所这种“裂变式”增长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试图探究一番,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法眼扫描自年11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在律师行业摸爬滚打快30年了,现在仍经常出庭,一些熟悉的法官都说:像你这样执业快30年的律师,仍在一线出庭的,少之又少了。

法眼扫描执业近30年来,经历了5家律师事务所,有北京的大所、红圈所,也有刚创立的3人所;时间短的一两年,长的十几年,和周围的律师比较了一下,我呆过的律师所数量算是比较少的了。

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有的时候和熟悉的律师见面,接过名片,会惊讶到:“啊?你又换所了?”

“是呀,不过这次是自己出来办所的,估计不会再换了。”熟悉的律师笑呵呵地说。

一、新办的律所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小

法眼扫描作为指导律师,每年都会带一名实习律师,一些实习律师早就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有的已经是律协的理事,有的是律协业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的自己牵头创办了律师事务所。

10年前和法眼扫描一个所的律师,现在出去牵头办律所的已经6家了,更不要说哪些以合伙人身份创办律所的律师了。

法眼扫描把这种律师不断地从原来的律所出去创办律师事务所,导致律所数量不断地增长,叫做“裂变式”增长,类似1个律所分成2个,2个分成4个......

这些新创办的律所有个特点:规模都不大,绝大多数不到10个律师,没有哪个新办的所规模超过30人的。

先看看司法部年发布的《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透露出的数据:1、截止到年底,全国共有律师42.3万人;专职律师36.4万人占比85.89%;兼职律师1.2万人占比2.87%;公职律师3.1万人占比7.43%;公司律师人占比1.71%;法律援助律师人占比1.75%;军队律师人占比0.35%。2、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律师7.7万人占比18.43%;30-49岁的律师26.7万人占比63.65%;50-64岁的律师6.3万人占比15.21%;65岁以上律师1.1万人占比2.71%。3、律所情况:截止到年底,全国律所3万多家,其中合伙所2万多家占比66.17%,国资所多家占比3.85%,个人所多家占比29.98%。4、律所规模:律师人数10人以下1.9万多家占比62.37%;律师人数10-30人多家占比30.73%;律师人数30-50人多家占比4.16%;律师人数50-人多家占比1.87%,律师人数人以上多家,占比0.88%。

我们大家都知道“规模产生效益”,一个律所最少要聘请一个内勤、一个出纳,这两个人服务10个人和服务50个人产生的经济效益能一样吗?何况一些公司在选择律所的时候,把律师人数作为一个硬指标,不到一定规模连投标的资格都没有。

律师作为“人精”,不可能不知道这个问题,那为什么还要争先恐后地创办律所呢?

二、律师自己创办律所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想把自己的理念贯彻执行,但原律所并不认同

大部分牵头办所的律师,都是执业到8-10年的中年律师,客户很稳定,每年收入也在30W+,甚至50W+,已经算是进入中产了吧。

这些律师,精力旺盛,对律师事业也很有想法,也很想作出一番事业,但一些想法不见得能在原律所实行。

比如,法眼扫描知道一名律师,他就在原律所的合伙人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议案:《关于在律所实行“公司制”管理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的一些想法,完全颠覆了原律所的管理模式,建议律所完全按照“公司制”方式管理,比如设立“拓展业务部”类似公司里面的销售部,负责拉业务;设立“售后服务部”,主要负责常年法律顾问的维护,还有其他的一些想法。

这样的方案必然要考虑律师之间的业务如何衔接?收入如何分配?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多少?完全就是一个商业模式再造呀,可想而知咋可能获得通过。

于是,这个律师就拉着自己的团队出走了,自己办个所,按照自己的理想模式重新打造一家新的律所。

(二)晋升渠道被堵死了,干脆自己当主任算了

如果大家翻看一下律所的情况,就发现有一个特点,就是这些律所的主任从办所开始至今都是同一个人,有的人实在年龄大了,比如70多岁了,就把律所主任的位置传给自己的儿子、女儿,子女不是律师的,就传给自己的徒弟。

完全把律所当成自己的私产了,这种情况在规模小的所是普遍现象。这些律所的主任,甚至为了把持律所,在办所之初,就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假”合伙人申报批准,这样就更没有哪个律师能“威胁”到律所主任的位置了。

有的律所在《合伙协议》和《章程》中,规定了只有创始合伙人才能当主任,直接堵死了后来的律师想当主任的路径。

所以,尽管一些精干的律师能晋升到“高级合伙人”,但仍不可能通过合伙人会议的选举制度,将自己选到律所主任的位置上。

那就干脆自己也办个律所,自己也学原律所的制度,让自己当个永远的主任,多好呀!法眼扫描认为:这些律师的“官瘾”比较大,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

(三)原律所的分配制度不适合出走的律师

按说律师在进入一个律所的时候,是完全了解该律所的所有规章制度的,特别是与律师收入密切相关的提成制度。

绝大部分律所是没有律师工资一说的,律师每年的收入全靠自己的创收,没有创收就没有收入,有的律师刚进入律所一年下来还倒欠律所钱,就是因为律师没有创收,律所给律师垫付了社保,可不就成了律师倒欠律所钱了嘛。

刚进律所的律师自然是承认并愿意遵守律所的规章制度的,但当这个律师工作了几年,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后,特别是晋升到“初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后,就比较在意律所的分配制度了,主要是怕别的律师、合伙人沾自己的光。

比如:一个律所对高级合伙人的分配制度是:先提取创收额的70%,剩下的30%用于律所的开支。如果律所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则利润的50%按照高级合伙人的创收比例分配,另50%由全体高级合伙人平均分配。

创收多的律师就不愿意了,希望全部按照创收比例分配。

这已经不是原律所的制度是否合理、公平了,而是创收多的律师认为按照原来的制度自己吃亏了,所以就自己出去办所了,这样一来不但自己的创收可以全拿,还可以剥削其他的律师。

(四)有的律师出走是因为文化理念不同

一些律师刚到律所,因为不坐班,与律所其他律师交流不多,但工作几年后,发现律所没有文化建设,不像一个做事业的单位。

比如:有的律所竟然到现在还不让内勤建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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