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发〔〕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完成重点企业、项目、平台的认定和*策兑现,指导区县(市)和功能区做好项目申报初审、管理等工作。
市财*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指导区县(市)、功能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和功能区发改、财*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宁波市行*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不含分支机构),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统计目录》范围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创新平台。
第四条近三年内,申报主体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支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创办的企业,其自主生产新产品营业收入已达万元(含)以上、搭建示范应用推广平台营业收入达到0万元(含)以上或注册用户达到5万(含)以上,且新媒体设备及应用示范推广的投入费用50万元以上,根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1、投入费用万元(含)以上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30%的补助;
2、投入费用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20%的补助;
3、投入费用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10%的补助;
4、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的优秀典型案例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
第六条连续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高于0万元、呈持续上升趋势且平均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服务业平均水平的非上市成熟型企业,获得注册备案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首笔或净增投资一年以上,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或净增社会投资总额(近3年,且持续一年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50%(含)以上或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20%;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50%以下、30%(含)以上或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0万元以下、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5%;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30%以下、10%(含)以上或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万元以下、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0%。
第七条延伸产业链重点项目是指向上下游拓深延展或加强产品的附加值和深加工层次的,且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重点的项目。延链项目在建设期内获得银行项目贷款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设备贷款利息50%的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已享受国家*策性贷款利率优惠的项目除外。
1、自银行贷款实付利息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截止,给予项目设备贷款利息50%的补助;
2、次年申报再给予项目设备贷款利息50%的补助。
第八条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重点的项目、备案手续齐全、民营企业实际投资超过50%,且服务产业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设备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1、项目总投资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20%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0万元(含)-0万元的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15%的补助;
3、项目总投资0万元(含)-0万元的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10%的补助。
第九条项目总投资万元(含)以上,且审批手续齐全的中试基地、中试生产线项目,根据新增设备总投资额一定比例分两阶段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0万元。
1、总投资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先给予评审认定设备总投资10%的补助,竣工验收后再给予核定设备总投资30%补足(扣除已补助部分);
2、总投资万元(含)-0万元的项目,先给予评审认定设备总投资5%的补助,竣工验收后再给予核定设备总投资20%补足(扣除已补助部分)。
第十条按照《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对成功认定市级、省级、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
1、成功认定为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根据次年复评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0万元;
2、成功认定为浙江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根据次年复评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
3、成功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分中心),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0万元奖励;成功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中心),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第十一条按照《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对成功认定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
1、成功认定为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根据次年运行评价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0万元;
2、成功认定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根据次年运行评价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成功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根据次年运行评价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二条成功认定为浙江省双创示范基地、特色小镇、“万亩千亿”平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助;成功认定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成功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万元的奖励。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要求,第一个评价年度达到一定评分要求的,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
1、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再给予万元奖励;
2、评价得分80分(含)-85分,再给予万元奖励;
3、评价得分75分(含)-80分,再给予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请、审核、拨付与监管
第十四条每年由市发改委和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联合印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功能区发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和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会同市财*局提出年度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创新平台的建议名单及奖励金额,经市战新办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局、市发改委、市战新办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十六条市财*局会同市发改委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区(县)市、功能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形成年度绩效报告,报送市财*局。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补助金额按照差额同比例核减。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策。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资金等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涉事企业、单位将被取消3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甬新领办〔〕2号)和《宁波市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甬新领办〔〕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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