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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法律服务是新蓝海税务律师应具备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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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此大背景下,律师们开始不断地尝试着涉足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就目前而言,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是否真的就是一片“新蓝海”,市场广阔呢?显然不是,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婚姻家事、公司业务等法律服务领域而言,涉税法律服务只能瞠乎其后。涉税法律服务市场虽不及传统业务,但是其专业性强,门槛稍高,能够涉足其中提供优质涉税法律服务的律师自然也是少数。目前律师从事涉税法律服务的热情与日俱增,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长。这自然是好事,行业人数的增长是提高税务律师行业影响力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同时市场竞争也会加大,税务律师如何准确定位自己,在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为律师从事税收法律服务提供新机遇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整个财*制度体系的基础元素。古罗马*治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曾经说道:“税收是国家的支柱。”诚如是,如果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难以运转,税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税收取之于民,国家无偿地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作为纳税人,尤其是直接税的纳税人,每一笔税收支出都会直接减少其最终获取的社会财富。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对于税收也曾说到:“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哥尔柏形象地将*府征税行为比喻成“拔鹅毛”,在完成税收征缴的同时如何减轻纳税人的“税痛感”,如何处理好“拔鹅毛”与“鹅叫”之间的微妙关系一直是税制改革以及税收征管领域永恒的主题。

(一)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财税体制现代化已步入新时期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至今,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实现全面税收法定以及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自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管理体制,由此拉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之后随着“营改增”的试行推广,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也变得迫在眉睫。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明确了年基本完成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并强调年基本建立现代财*制度。接下来*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财税体制改革由此步入新时期。

(二)*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机制

为了实现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建立起现代财税体制。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应有之意。征税是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性地向课税主体征收税款的行为,纳税是纳税人无偿地将自身财富贡献给国家的行为。简单来说,税收分配就是社会财富从纳税人向国家单方面转移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非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这种非对等的关系中,国家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国家依靠其强制力保证税款的入库。但是,国家的征税权必然不是可以无限度放大的,它不仅需要税收法定的制约,同时也需要实现征纳双方在地位上的一种相对平衡,构建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明确税收征管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要实现征纳关系的平衡就必须在建立起健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权利救济机制。对此《意见》也指出,未来要致力于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

(三)税收法定为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从年社会主义新税制建立至今,授权立法贯穿了我国税收制度从建立、发展到逐步完善的全过程,一直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从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以来,我国规范意义上的税收授权立法已历经35年。*的十八大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同步加快推进,人大逐步收回税收立法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

时隔六年,虽未能完成年前实现全面税收立法的目标,但也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截止日前,我国现有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以法律的形式确立。除此之外,目前尚未完成税收立法的税种有7个,根据财*部条法司公布的年立法工作情况显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关税法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印花税法送审稿经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另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尚在起草完善中。理论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房地产税将替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实际上仍需要完成税收立法的税种有6个,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房地产税。

近年,随着国家在财税体制层面历史性的改革,税收法定工作的持续推进,直接拓展了涉税法律服务的外延,激发了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活力。与此同时,税务律师队伍异*突起,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税务争议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专业支撑,成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推进我国税收法定和财税体制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

二、税务律师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定位

专门从事涉税法律服务的律师通常称之为税务律师,我国专业税务律师发展也不过十余年,近几年才被大众所熟知并吸引了一批律师加入其中。年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涉税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但当时专业税务律师依然还是凤毛麟角,在这个小众的法律服务市场上鲜有律师涉足。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增设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税务律师在执业律师规模、专业水准、服务能力、社会贡献和认可度方面得到了一次全面提升。随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等30余省、市律师协会相继设立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税务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即便如此,目前涉税法律服务对于很多律师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税务律师依然在律师队伍里属于“小群体”。之所以“小”,一是受到目前整个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体量的影响,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二是律师队伍里具备财税知识以及业务处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有限;三是大多律师找不准涉税服务的方向,无法找准自己的定位,由此丧失掉了市场竞争优势。法税团队认为律师从事涉税法律服务不仅要夯实自身知识储备,还应找准自己的定位,因此须明确以下两点:

(一)税务律师提供的涉税法律服务以“税法”为基础

税务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精准地研发和提供涉税相关法律服务应注重依“法”而行,在事实基础上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施行,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被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涉税服务在本质上就是法律服务,税收法定的落实无疑更加凸显了涉税法律服务“法”的特质。涉税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税务服务时,“法”贯穿整个服务的全过程。在税收立法工作大面积铺开之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大多是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呈现出来,在法律层级上,暂行条例作为行*法规,位阶上明显低于法律。税收法定将税收立法回归最高权力机关,非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府不得开征,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税务服务依赖于税收法律法规,提供的每一项税务服务都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计。税收法定为税务服务提供了更加权威的依据,更加凸显税务服务“税法”本色。

(二)税务律师提供的涉税法律服务应深度融合“税务+法律”

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上,税务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类型要比税务师、会计师丰富得多,同时也更具挑战性。就税务律师而言,主要可从事的税务服务可概括为三大类:一是税务合规(筹划)法律服务,包括企业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上市及清算注销、个人税法服务以及国际税法业务等;二是税务争议法律服务,包括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复议及诉讼等;三是税务刑事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包括逃税罪、骗税犯罪、虚开犯罪的辩护等;就税务师、会计师而言,主要从事的税务服务有:税务事项代理业务、税务咨询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等。

从涉税法律服务三大提供主体的主要业务类型来看,税务律师在可提供的服务范围上具有天然的优势。税务律师首先必须是律师,因律师在院校接受过传统的法学教育且通过司考(法考),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执业资格,在服务范围上选择性更强,税务师、会计师可以做的事律师基本都可以涉足,律师可以做的税务师和会计师确因身份关系却未必可以。虽说税务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更具优势,但是市场对于税务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也有更高的要求,其不仅需要深耕税收法律法规,还需要对民事、行*以及刑事相关法律法规有系统的认知和学习,否则只能弄巧成拙。律师在提供涉税法律服务时,应当清晰自己的定位,在专业能力的提升方面不能仅局限于税收法律法规,要注重“税务+法律”的结合。

三、税务律师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业务潜力评估

近几年,涉税法律服务市场被称之为“新蓝海”,涉税法律服务吸引数以万计律师群体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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