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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无法获得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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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规定为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提供了法律上的必要支持。

然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撕破脸皮告到法院后,真要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未购买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往往要逾越很多的障碍。

笔者结合长沙地区的司法实务,漫谈一下其中的“坑”。

(一)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理解存在偏差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但对于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却存在着巨大的理解偏差。比如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能理解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在有的案例中,裁判者会做字面的理解,认为上述情况显然是劳动者自己不想干了,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支持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比如望城区法院、岳麓区法院、浏阳市法院就存在这种观点(湘民初号、湘民初号、湘民初号)。

其实,人社部于年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这一问题有过界定,明确指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是实务中一些裁判机机关并没有使用这条规定。

(二)没有进行失业登记

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年度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的案件有35个,其中法院以劳动者一方未办理失业登记为由驳回失业保险待遇诉求的案件有31个,占比高达88.6%。

长沙市中级法院认为,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如果劳动者未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向社保部门提出了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致使无法查明劳动者是否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是用人单位不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同时能够证明自己离职后确实处于失业状态的,法院仍然会支持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无法补缴,且无法证明损失金额

某位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其工作期间(年3月至年3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以及其他的社保险种损失元,长沙市中院认为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保已无法补缴以及各项保险的具体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均不予支持(湘01民终号)。

对于失业保险能否补缴以及损失的问题,湖南省人社厅在《关于对失业保险费补建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对涟源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专门有过答复,即失业保险费补缴不符合*策规定,不得补缴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为失业保险金和按月发放的门诊医疗费。然而,由于这个复函太过生僻,实际上很多法官和律师均未注意到有这个复函,致使劳动者败诉,不得不说令人遗憾。

-END-

作者:王建律师

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

本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件。

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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