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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手记(六)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赴一场人世的盛宴,体味落石人深渊之上的欢笑。
——题记
寒冬时节,却总是想起一种水果。我说的,是四、五月份当季的红艳艳鲜红欲滴的亮着水晶般晶莹透亮的杨梅。
这种南方的水果,当事人家属从湖南寄了三年。一直太忙,我都没尝过。就在今年,路过事务所前台时,看到箱子打开了,就吃了一颗。我才知道,自己错过了两年的好滋味。
那种缠绵在舌尖一直滑到心头的轻爽不腻味,夹裹着丝丝酸味的汁液,仿佛一曲轻快不拖沓的华尔兹。全身的感官徐徐地被调动起来,围观一次味觉的美好体验,那众目睽睽之下,是感谢和酸甜美味的共舞,优雅的微笑着旋转、扭身、甩头、摆裙,瞬间激起围观人群热烈而持久的掌声。又仿佛深入异域的一次旅行,壮美的风景、奇特的建筑、异于往常的街道,就连踩在脚底的铁桥钢板、一晃而过的河面、河面上飘扬的彩旗,都能激起心底新鲜的体验与孩童般的好奇,扑面而来的丝丝缕缕都如此新奇。
(美味如同华尔兹)
一年一熟的水果,那个远在湖南未曾谋面的妹子,为什么要一直寄给我呢?在她的心底隐藏了多少经历世态炎凉之后对于一个“陌生人”的态度呢?
有这个水灵灵杨梅引路,我的思绪不停地翻篇。
梁山是这个案子的主角。
这个案子,夹杂了太多当事人的无辜与世道的仄逼阴暗,遭遇者不说,就不为人所知了,而后,还会有人哼着小曲、唱着歌,抱着愉快放松的心情,高踏步地一脚直堕谷底。
后来,因为有担当有良知的裁判者出现,才像深渊中伸出的枝杈,搭救了这个自由落地的坠井人。
一宴:溜边鱼的隐身生活
赴宴,越来越成为当下人的日常。梁山的案子,从案发前当事人咨询,到当事人出来后的答谢,加上中间的一回,共有三次宴请。围绕着三次宴席,上演了案子的开启、煎熬、落幕。
第一次,是梁山在案发后,先通过老乡找到*法口的朋友,再通过这个朋友找到我研究生班的同学,后来大家在当地一家粤菜馆见了面。
那时是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不多见,很多律师连罪名都喊不全,同学看我有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就介绍我去了。
梁山不敢见人,是我和先来的三个人谈的差不多了,他才来的。
我才知道,梁山那段时间,过的像个溜边鱼。
梁山后来变得瘦、黑,但回想起那次见面,还是圆润的很,人也不像后来那样眼神闪烁,而是自带一股豪爽和灵气。
梁山的老乡苏总思维缜密。他说,案子发生后,老板给抓了,下面也抓了人,梁山也被网上通缉了,所以第一次见面,还是朋友先帮他把把关的好。
梁山是做供应链的,跟着朋友从老家湖南出来,搭在联宜平台上卖自己的货物,出价都是通行的进货价。他没有拉人投资,仅有一个表妹买过涉案产品,也已回本,没损失。但是因为和涉案公司老板是朋友,参加过几次招商会,会上以供应链部门总的名义上过台,不过没发言。
我判断,截止到这里,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仅限这些,不应当认定梁山构成犯罪。
但既然挂了职务,还上了招商会的台,尽管只是挂了一个名头,那也有被误判的可能,所以这是一个疑难点,如果不自己整理证据,主动去说清楚,可能会加深警察的错觉,越到后面,就会越说不清楚。
所以,我的建议是,主动去找公安,好过自己东躲西藏。
梁山很认真地听我讲,漆黑的小眼珠闪着亮晶晶的光,旁边的朋友和同学也都凑上来屏息地听。
梁山问,杨思齐是因为涉枪被云南警察抓的,杨思齐刚抓的那天,关在仓边路的时候,他作为朋友,为什么还能见到人?为什么杨思齐还给他签了一个授权委托书?
“授权你做什么?”我问。
“授权我代他管理公司。一起的还有孛完子赤云(蒙古人,下称孛氏)、公司财务总监。”
梁山的案子就在这里埋下了祸根,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但当天也就谈了这么多。
那天大家散了,过后没再联系。
这种问问情况,然后就没有了然后的情况,在朋友同学间比较多,慢慢的我也就淡忘了。
两个月后。在年12月,苏总突然给电话我,说梁山被抓了,还是要请律师。
我办好手续会见了梁山。
原来,第一次和我见面谈完后,梁山和朋友一合计,没有听从我的建议,而是换了手机,换了房子,结果在一次住酒店时,被联动报警系统发现,直接被警察带走了。
同样一个案子,主动归案和被抓获归案是完全不同的。
真让人痛心。
当然,更大的问题是:因为梁山的出逃,他被认定为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
但那是后来才知道的,当时着急的,是把上次面谈没有讲清的案件事实细节挖掘出来,结合证据或证据线索,形成法律意见提交司法机关,争取人尽快出来。
这次再见面,梁山讲了更多的细节。
案件:供应链提供商的梦魇
梁山在年初,注册成立了广州上品公司,主营供应链管理,就是通俗所说的多宗商品的一体化搜索、供应。
公司的客户之一,就是本案主犯杨思齐名下的联宜。
联宜被查,是因为积分加油卡销售涉嫌非法集资,但这个加油卡,并非上品公司提供。
上品公司公提供的是日常用商品,有的作为礼品赠送,有的搭在联宜网络平台上销售,无论哪种情况,采购价都与提供给其它平台的没有区别。
梁山说,自己有两件事不太吃的准:
一是转账。7月29日,杨思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拘后,梁山和孛氏等4人,有一回到平安银行、建设银行,帮杨思齐把杨个人帐户上约万元的款子,转到梁山控制下的杨小梅(梁山前妻)名下的银行卡上,随后,该笔款项被转到联宜公司帐户。
二是受托管理。杨思齐被刑拘,梁山作为朋友,受托负责联宜网上商城积分兑换的统计、核算。
第一种情况,我分析是一般常见的资金过桥。如果没有参与预谋,既不明知资金来源用途,也没有获利的,不构成犯罪。从那笔资金最后用于公司经营看,也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种情况,商城积分,涉及网上商城加油卡核心业务的关联部分。当然,从一般意义上,侦查机关会倾向于认为,没有积分奖励,折扣加油卡也不至于导致大量受害人上当,所以有客观上的促进作用。
但我认为,这种粗暴简单的认定,其实回避了法理层面的剖析。即:网上商城根据客户消费积分给予一定奖励,并变现为实物,是一种通行的商业运作。这时梁山所提供的货物,本身并不是从非法收入中提取的价款,而是以货物本身的价值,参加一般性商业分工获取的公开透明且符合市场规则的对价。
这种行为在实质上,如同杨思齐需要到酒店吃饭消费、需要购买房屋居住支付的对价一样,不能无限地扩大化地追究正常商品与服务提供方的责任。
当然,案件中的加油卡充值消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远离人们日常生活的行*犯、法定犯,是连不少专业法律人都不一定能识别的犯罪。因此,也不能从事后的、上帝的、超然的角度,要求没有参与顶层设计的梁山,明知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涉案公司的全部运作,而且能判断出其本质为犯罪。
基于这样的梳理,我断定,第二种情形同样不构成犯罪。
这个判断,在之后得到了印证。
根据会见,我当时制作了法律文书:《关于建议贵局对梁山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呈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1月中,交给了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没有给出回应。
很快,案子在第26天,去到了检察院,这个时间,比法定的30天提前了4天。
我第一时间赶去提交了两份意见,一是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一是申请当面听取意见的申请。
和给公安的材料相比,后面的材料,突出了梁山代管时间很短:只有短短15天,后来,因为杨思齐配偶的挤兑,加上梁山老家母亲身体不好,就回老家探亲了。
考虑到检察官更为专业,材料也作了更多文字上的订正与润色。
很遗憾,仍然没有成效。案子还是批捕了。
从后来看到的材料判断,侦查阶段,公安认定梁山是第一犯罪嫌疑人。
梁山的出逃,给自己带来如此不利的认定,真不值。
(梁山,曾是排名第一的嫌疑人)
(起诉书中,梁山变成原三人中排名倒数第一的被告人)
压力:复杂案中有些复杂程序
这个案子,年3月初移送审查起诉,中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9月中起诉到法院。
这里有个明显特点,就是移送审查起诉非常快。
一般来说,多人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侦查阶段经检察院批准后会有两次延期,整个侦查阶段会达到6个月又7天。
但梁山只有3个月。为什么会这么快呢?
因为梁山是在逃被抓归案的。
之前的同案人已经在案了,为了把他凑进案子一块办了,所以对他的办案时间被大大压缩。
从后来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看,警察在侦查阶段,基于梁山“公司副总”的职位、出逃的事实,把他定位成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并匆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无疑是草率的。
但不能不说,梁山的出逃本身,也给这个扑朔迷离的案子中草率的认定提供了条件。
后来,检察院看到律师提交的专业辩护意见,加上持续不断的沟通,在起诉书上把梁山变更为三人中排名倒数第一的被告人。
如果说,梁山排名的变更,是检察官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专业尽责辩护努力的一种变相的权益让渡的话,我常常想,假设在侦查阶段,一开始就能主动去澄清自己的涉案情况,包括提供一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即使,不能得到侦查阶段即获完全脱罪的效果,但能让侦查机关对自己的定位有一个稍后的排名,再加上审查起诉阶段不懈的努力,让检察官对犯罪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定,实现不起诉或最终缓刑、免罚的效果,也不是不可能的。
专业辩护,并节节取胜,是有现实的可能性的。
在之前办的案子中,陈天伦侦查阶段取保后在审判阶段的免罚、史美兰涉非吸案中万的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金额减少为万元最后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并免诉、陈美丽单人涉1亿多元私募基金非吸案继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后在审判阶段终判缓刑,都是一步步接力式持续不断努力的结果。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固然,完美的司法制度不能忍受妥协的正义。
但如果能承认世界本身存在不完美,从自身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更贴近实战的专业意见,无疑从一开始遵守的话,就能获得更多的自由的让渡。
当然了,当然了!要求梁山本人,能跳出自己基于一般人的生活成长经验,在年10月那次匆匆的碰面后,就能下定决心,主动拿着证据去跟公安沟通,或许也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
那接下来,只能承受多一点羁押的痛苦吧。
既然选择了享受一般人所认同的短暂幸福,必然要同时,承受作为一般人“撞板”专业问题后的痛苦。
“享福消福,吃苦了苦。”
不接受专业的意见,便要承受坚持己见的后果。谁说人生不是一道道的选择题呢?
战斗:从不气馁的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是梁山案的一个重要阶段。
第一次阅卷后,6月22日,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取全案证据申请书》《建议作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4份文书,和后面的加起来,这个阶段共出具了8份文书。
9月中旬,案子进入关键时期。根据11日和汪检察官的沟通,案值达2.7亿多。
沟通到的消息,加重了辩护的压力。
申请补充阅卷未成,我拿着法律意见到了检察院,和检察官当面陈述不起诉的理由。
打完电话,在门口等了几分钟,走出来的是高高个儿的张检察官。
我说,从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就一直没有阅到卷。我说,根据之前阅到的卷宗部分,不能根据梁山在涉案公司有办公室、有参加招商会,就认定他有犯罪。
张检察官很认真地听着,也给我解释了他们目前的分工和程序,完了接了我的材料便回去了。
那天是下午四时,两人的站立交谈,就在检察院大门口,我背后的大马路上,大车小车不时疾驰而过,头顶的太阳,9月份的广州正是最*的时候。
虽然沟通只有短短几分钟,但女检察官似乎被我的说词感染。她身着浅蓝制服在太阳底下显得格外洁净,端正的着装一丝不苟。一次次的摊手、耸肩,给我印象深刻。
当天递交的材料有三份,其中一份非常特殊,那就是9月11日这天提交的《关于建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撰写起诉书时对梁某排名顺序予以纠正之法律意见书》,也在那天递给了张检察官。
除去这次当面反映意见,和检察官的意见交流其实以电话为主,而印象最深的,在6月25日。
接线的汪检察官说,收到了我递交到案管中心的材料,也都看了。他讲这个案子还有很多材料,没有移交给他们,包括其他同案犯,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他们也都没有看到,很可能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我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和调取新的证据的申请的意见。
汪检察官说,会尽可能的按照我们的请求去调取。
汪检察官的答复,不能让人满意。如果说和他的沟通有什么成效,那就是提醒他注意辩护律师的意见。
到底是汪检察官,还是张检察官在后来的起诉书上,把梁山从第一变成原嫌疑人中的倒数第一呢?
现在已经无从得知了。
梁山案,没有达成不起诉的目标,不免让人遗憾。
从排名第一变为倒数的第一,只能说是一种认定从轻的让步。
套用英美辩诉交易的说法,这个成绩的取得,就是指出证据中的问题,并形成有理有据的说词与文字,持续地跟进、反映,让司法官有所触动,进而作出让步。
关于证据没有完全提交的说法,其实也是不准确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该根据已有的证据对梁山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后来看到的证据分析,除去受托管理和代为转账,梁山在杨思齐的公司驻点办公,也成了认定他有罪的一条证据。
这又是一个常见的错误。
形式审查,而不是基于犯罪构成要条的刑法学意义上的实质审查、穿透审查,是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措施初期常见的一种错误。
到了审判阶段,确实有补充的证据,但就梁山而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也好,被害人的供述材料也好,都是无效的证据,在证明梁山犯罪的作用上,没有任何关联。
这个案件的核心,在这个阶段已完全呈现。
加油卡充值消费返利,是一套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企业运作模式——在案发前必定是这样的。
杨思齐颇具迷惑性的销售返利的实质,是利益个人最大化的一整套操作,而梁山作为合作伙伴,不幸“躺枪”。
这时,判断涉案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看其对于涉案公司以销售加油卡充值套餐返利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具体分工职责、操作流程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决策、建议、分赃,对于利用银行转账的款项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项是否明知。
梁山对此全部一无所知。
显然,从杨思齐涉枪案发,到涉非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有几个月的时间间隔,忽视这个时间间隔,又忽视了商业运作中关键部分保密化屏蔽导致具体运作不被包括合作方这类的外人所知晓,进而,把外在的作为供应链合作方参加招商会、作为熟人朋友间好意施惠且因此案未爆发并不知情的参与的帮忙转账、为工作便利考虑的同一地办公等外在形式要件,作为判断构罪的条件,显然是得出错误判断的根本原因。
事儿,说清楚了,就是这么个事儿。
但在后面看到补充的卷宗时,还是颇为意外。
(梁山案的补充阅卷卷宗)
递烟:危险的信号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重点特点,是非法取证。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和线索,而线索就在卷宗材料里。
这些线索,是梁山会见时讲的,其中有一个重要信号,就是递烟。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问话时,警察都有递烟给梁山。
递烟,是要换取梁山的信任。
梁山果然就信任了。
而信任建立后签名的材料上,写出的事实并不是真实的情况,但梁山已经签了三次名…
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怎么说清楚呢?
一是图表说理,二是在卷宗中找证据,三是把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和证据对接起来。
这个过程中,梁山明显地对律师的态度有所转变。
和大多数混江湖的人一样,梁山从湖南农场长大,后跟着朋友出来广州混世界。
在梁山的眼睛里,这个世界就是一个江湖,他所有的人生经验,也是江湖经验,其中的一个规则,就是:
向权势者示好。
现在,权势方伸出了橄榄枝:“朋友帮忙,我们知道的。他们也说了,调查清楚就放你出去了。”“如果17日我们过来,你就可放出去了。”
身处囹圄之中,梁山感激莫名。
而且,这话似乎也没毛病。
“就可放出去了。”这对当时的梁山来说,确实太诱人了。但他忘了,这个结果是有条件的。
直到最后梁山释放后和我见面时,我才知道他对这一承诺有着怪诞而滑稽的解读。
直到1月底看守所会见时,梁山满是大梦初醒的惊愕:“17日,他们没来。”
岂止没来,梁山已经被划定成2.7亿非吸案的第一犯罪嫌疑人。
其实,以17日为分水岭,梁山对我的态度,也有明显的转变。从开头的漫不经心,到后来的倾心沟通。
后来,我对着梁山全部6次问话作了详细的整理,对比发现,第1、2、3、5次问话,笔录都是4页纸,内容相差无几,其中第1、2次问话连笔误都错的一毛一样。但四次问话的时长,却长短不一,分别是3小时05秒、40分钟、1小时15分、1小时50分。
根据这些笔录,梁山对联宜经营项目、部门运作、自身任职、加油卡套餐均作了详细的供述。这无疑是与事实不符的。他事实上并不清楚,对涉案公司员工,绝大部分根本不认识。
这种情况,是现实中较隐蔽的非法取证方式。第一种涉嫌诱供,而后面的兼有诱供、指供、重复自白的成分,
在第5次问话时,已经是3月份了,梁山明白自己出去无望,拒绝签名,问话人员变脸道:“你签不签都可以定你的罪”、“你可以去检察院告我们”。
这部分涉嫌威胁。
根据会见时梁山讲的内容,对应到卷宗证据的重复之处,我制作成表格,除了法庭开始审理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外,也提交了一份给法庭。提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是不具有真实性。
10月中,法院本来要开庭了,收到律师的申请,先在20日上午开了庭前会议,现场听取了非法证据排除意见。
嚎哭:黑夜里绝望无助的人
在梁山刚进去两个多月的时候,3月16日早上,我去会见梁山的路上,杨小梅打电话给我。
杨小梅是梁山的老婆,为了避债,办了离婚手续,后来准备复婚时,梁山给抓了。
虽然从没见过面,但知道我是梁山的律师,就一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