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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位缴费这三项社保缓缴政策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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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起

北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一起来看看

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7月20日,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局和北京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明确从年7月起,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年7月至年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年7月至年9月,北京市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缓缴。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其中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免申即享”实现缓缴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策。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个人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实施缓缴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同时,职工个人缴费*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除此以外

参保单位缓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

实施期限将延长到年底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起来看看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延至年底

近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办法的通告》,扩大了缓缴*策实施范围,将参保单位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实施期限延长到年底。同时,本市着力推行“网上办”,确保参保单位应缓尽缓早缓。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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