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麟与王桐二人在杨浦区购买一套价值万元的住房,首付万元,房屋登记在张麟、王桐、张小天名下。在杨浦区民*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张麟与王桐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该住房归男方张麟和儿子张小天所有,王桐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剩下的房屋贷款由张麟承担,并且约定儿子归张麟抚养。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王桐却拒绝让儿子与张麟一起生活,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张麟认为,前妻这种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遂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王桐按照所得房屋的份额承担房屋还贷义务。
然而王桐否认了张麟的说法,称民*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只是形式上的协议,自己与张麟实际上并不是按照这一协议履行的。在协议离婚的当天,二人另外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王桐名下的房屋产权无条件转让给儿子张小天,公积金由女方代扣,男方支付现金给女方,剩余房贷由张麟负责偿还。在这份协议中明确,所有离婚协议以该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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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在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这一问题上,在民*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此之后另有约定。若民*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的,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离婚协议写得明确、全面,将会有效避免离婚后再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