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这两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浅显易懂,正常损耗出租人修,人为损坏承租人修。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我们除了租下这个房子外,里面配套的生活设施也属于租赁范围,因此当我们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维修,若出租人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设备是承租人操作不当损坏的或者说被故意破坏的,则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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