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是业绩说过,完不成业绩就走人,甚至会要求劳动者入职后再签“军令状”,达不到目标就得走人。
其实“军令状”本身应该是鼓舞士气的,并不应该作为判定劳动者是否能继续工作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在工作中出现这类问题,可以先向律师咨询是否合法,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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