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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4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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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公司治理理念和实践的发展,合规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衡量标准。最早“走出去”的一批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国际贸易或境外工程承包过程中需要遵循外国法律规定、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因而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合规压力。而国内监管机构近年来也制定了一系列合规法律制度,加强对企业合规的要求和监管。企业合规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在此背景下,笔者拟对企业合规的起源、含义、要点及律师合规实务逐一分析。

一、企业合规的起源

现有文献通常将“合规”溯源于年美国颁布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简称FCPA),认为该法第一次提出了企业合规的概念。但实际上,合规的起源要早于FCPA。早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政府为维持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开始以反垄断为切入口加强企业合规监管,先后出台《谢尔曼法》(ShermanAct)《克雷顿法》(ClaytonAct)《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等法律,打击不正当竞争或不公正、欺诈性行为,确保企业诚信经营。洛克菲勒、通用电气、西屋电气等垄断企业在政府强制性要求之下,被迫开始探索合规管理。

此后,美国政府将监管进一步延伸至证券法领域,先后制定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证券法律,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强制性要求,促使上市公司开启合规治理。

20世纪70年代,美国发生了轰动世界的“水门事件”,牵涉出多家美国企业的海外行贿丑闻。对此,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海外腐败法》(FCPA),禁止在美国成立或上市的企业或与美国有关联的外国企业贿赂政府官员,该法首次确立了企业合规的基本制度。

为防止美国企业因遵循FCPA而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政府积极游说、促使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类似反腐败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和联合国先后通过《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简称“《OECD反贿赂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UNCAC”),要求各缔约国依公约制定并实施反腐败合规政策。

上述法律法规除了对违法违规行为苛以重罚之外,还通过替代性措施允许建立并实施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激励企业实施合规管理。因此,以美国企业为代表的跨国公司为了减轻或免除刑事或行政处罚,开启大规模反腐败合规治理活动,通过在企业内部制定并实施反腐败合规制度,防范反腐败合规风险。企业合规开始进入跨越式发展时期。

本世纪初,安然、世通等公司一系列财务欺诈丑闻发生后,美国国会于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萨班斯法案》”),强化上市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市公司监管法案,促使美国企业合规的进一步升级。

此后,在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针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制裁压力之下,以西门子为代表的众多跨国公司,反思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风险,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制度和政策,在减免违规制裁或处罚的同时,逐步优化公司治理体系,树立企业诚信合规的典范,将企业推入有序发展的轨道,逐渐为全球企业所效仿。

由此可见,企业合规的初衷在于通过在企业内部制定并实施合规政策和措施,适用替代性刑法措施,减免因违规行为遭致的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合规逐渐显现其突出的价值和意义,合规不仅可以减免因违规事件导致的处罚,更可以在违规事件发生之前防患于未然,避免违法违规风险的发生,防止企业经济或声誉受损,从而保障企业的合规有序经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合规的内涵

“合规”乃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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