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未成年童星无论是在大众传媒中出现的频率和占比,还是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均有显著提高,涉及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纠纷也开始逐步涌现。同时近年来伴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趋势,未成年人辍学加入直播行列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吗?由于法律上对于“童星”的年龄并无准确规定,本文将从未成年的标准上进行区分讨论。
案例: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殷某不当得利纠纷——()湘06民终X号
原告某公司成立于年4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影视节目发行、影视经纪代理服务等。殷某出生于年1月23日,年6月30日毕业于岳阳市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于年下半年前往长沙寻找工作。
年12月24日,某公司(甲方)与殷某(乙方)签订一份《艺人签约协议》,协议内容为:鉴于甲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传媒公司,与网络直播平台存在合作关系。乙方是一名具有演艺特长,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的主播。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1.乙方同意成为甲方旗下签约艺人,将其演艺事业的经济权独家授权给甲方。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广告代言、明星周边及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等;
2.双方合作期限三年,自年12月24日至年12月23日;
3.甲方有权享有乙方姓名、名称、声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使用权和经纪权等;
4.乙方的演出活动若取得收益,有权从甲方获得约定收入等;
5.由甲方或授权第三方安排的乙方在直播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产生的收入,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直播平台规则进行收益分配等;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在收到守约方通知后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按照守约方的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力减少、消除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某公司与殷某签订《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时,殷某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仅差一个月即年满十八周岁,且已从岳阳市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半年在外寻找工作,殷某对该协议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应当有相应的认知,殷某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殷某上诉提出签订《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时未满十八周岁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一)法律上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之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是否有效需区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童星
①处于八周岁以下的童星:
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故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童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一般指父母)签署经纪合同。
②处于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童星:
应由未成年人本人及全部法定代理人签署经纪合约。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是由其本人做出后再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相比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较为高级、复杂的合同类型;特别是涉及"项目约"或"全约",是具有明显较强人身专属性的合同。然而法律也考虑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故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处于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可以与经纪公司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如作为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至于其他的合同则应当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则无效。
③处于十六周岁以上的童星: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可以由未成年人本人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约;若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活来源是依靠其法定代理人,法律认定其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种情况下应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经纪公司一同签署经纪合约。
同时,若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与经纪人合作开展演艺事业是其第一次劳动,合同系由其本人独立签署,由于因尚欠缺客观事实可以予以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笔者认为该演艺经纪合同在其订立时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无论其根据该合同未来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收人。笔者同时也认为将该类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更有利于促使法定代理人及合同相对方更加审慎的处理未成年人的首次劳动行为,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表演经纪合约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同时文化和旅游部于年8月30日发布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也就是说,在网络表演经纪合同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如经纪公司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签署关于网络表演的经纪合约,该经纪合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签署的经纪合同中包含网络表演部分的,则其中关于网络表演经纪约定的内容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笔者建议经纪公司在签约童星前,核实清楚年龄,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再进行签约,以规避合同风险。为了更好的避免争议,建议经纪公司在与童星签署经纪合同的时候,最好是要求童星本人及其全部法定代理人共同签署经纪合约。
另外,需要提示经纪公司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与童星签署的经纪合约期限跨越其未成年至成年后的,经纪公司应在其童星成年后(18周岁生日的后一天)重新签署一份新的经纪合约。因为在童星成年后,法律上其已经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自动宣告终止,这样就意味着之前法定代理人签署的经纪合约自童星成年起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