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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9 2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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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阶段

1.01侦查阶段委托(委托人面谈,介绍律所及团队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

核实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是否有权委托(办理委托手续的只能是本人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询问委托人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书)

询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家庭成员,联系电话,个人经历)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了解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了解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了解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1.02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的信息)。

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1.03审判阶段委托(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的信息)。

了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了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了解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了解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1.04请委托人提供身份信息(核实委托人信息,避免无权委托)。

委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证明)

如此前委托过其他律师,请出具解除对原律师的委托声明

1.05制作《接案笔录》,告知风险(告知委托人刑事辩护风险,不对结果作任何承诺)。

核查来访者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确认来访者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何事、何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关)

了解来访者目的:受害方主要是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等;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等

明确告知律师的职责和任务

明确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依据及数额

请委托人在《刑事案件接案笔录》上签字确认

1.06办理委托手续(签署授权委托书及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收取费用,开具发票)。

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注意: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公安、检察院、法院各一份,律师留存一份备用)

复印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系统立项,上传《委托代理合同》到系统

联络委托人提供开票信息,上传开票信息到系统

开具发票,并确认发票抬头、金额是否准确

联络委托人付款

已加盖印章合同扫描上传系统

1.07委托注意事项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

二、侦查阶段基础工作

2.01开具《所函》,及时向侦查机关出具委托手续(在有多人委托辩护律师情况下,优先提交手续,确认辩护人地位)。

确认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

询问办案人员联系方式,跟进案件进展,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内容:罪名,被采取、变更、解除的强制措施,被延长侦查、羁押等情况

查询法制部门电话,跟进案件进展

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开具《会见介绍信》,准备会见(沟通案情,安抚犯罪嫌疑人,转告家属生活事项)。

提前查询看守所地址、路线、联系电话

提前询问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需要预约;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除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息、授权委托书外是否还需要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了解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是否需要批准

携带好会见模板、笔录纸、印泥、文具等物品

提前查询、存储看守所监管部门电话,如看守所设置会见障碍,及时投诉

将预定会见的时间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需要律师代办的与案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2.03相关信息检索(根据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告知的情况进行初步检索,对认定相关罪名及量刑的各种可能作出预估)。

分析犯罪构成要件

明确量刑规范

相关易混淆罪名区分

地区判例

2.04整理证据材料,分析案件(全面细致深入了解案情,指导证据收集)。

1.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属于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等

(3)是否团伙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集团

(4)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2.定罪

(1)此罪还是彼罪

(2)是否正当防卫

(3)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4)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5)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6)是否有被害人承诺

3.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4.量刑情节

(1)是否累犯

(2)归案经过,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

(3)金额、情节、手段、方式、后果

(4)是否达成谅解

5.其他:确认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2.05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1.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准备《取保候审申请书》

(2)办案机关同意取保的,提醒家属提供办理供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的,准备好保证人的身份材料、住所材料,甚至工作证明、财产证明)

(3)取保候审后,敦促犯罪嫌疑人配合后续程序的推进,以免出现嫌疑人“脱保”、失联、再行违法犯罪等状况

(4)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5)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2.申请监视居住

(1)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2)存在下列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a.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b.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c.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3.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对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可以要求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被取保、监视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注意事项

(1)书面申请变更,注明事实理由和方式

(2)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担任保证人

2.06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诉或控告

对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

(1)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予变更或解除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拒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法规定使用上述财物的

对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2.07跟进案件进展,及时提交律师意见(把握关键时间点,利用批捕黄金时期进行辩护,如被批准逮捕及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侦查阶段

(1)对实体和程序提出书面和口头辩护意见

(2)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管辖

(3)是否存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果有,及时申请排除

2.批捕阶段

(1)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及时向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或控申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2)尽最大可能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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