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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3 18:34:00
刘军连医生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5767002676065662&wfr=spider&for=pc

随着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愈发普遍,调解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不但法官热衷于促成调解,律师也都不可避免地在每个案件中预判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某些案件中,基于对案件的预判,为了帮助己方当事人取得稳妥的诉讼结果,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促成调解也是律师的取胜之道。

一、律师对于调解的应有认知

在许多律师的传统观点里,优秀律师应该在法庭舞台上据理力争,展现辩论风采,最终通过裁判文书体现自己工作成果。这确实是诉讼律师重要的一面,但并不是诉讼律师的全部。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除了获取裁判文书,还包括诉讼调解。如果说具备出庭技能的律师是一位优秀律师的话,那么懂得调解时机与谈判技巧的律师则可以成为更全面的律师。

对于一名诉讼律师而言,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应该轻视调解的作用,相反,应该重视诉讼调解的独特优势:

(一)可履行性。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自愿妥协的结果,除了妥协,当事人往往还会向法院保证履行相应义务,因此调解有助于当事人自发履行义务,调解履行往往比判决执行更加顺利。

(二)灵活性。调解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超出诉讼请求,将与诉讼标的高度关联的事项一并纳入解决范围,有助于当事人将同一案件有关的争议一并解决,免去后顾之忧。

(三)终局性。当事人通过调解可以终结漫长而痛苦的诉讼过程,调解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则当事人不能提起再审,是比较理想的终局式纠纷解决方式。

基于调解的优势,诉讼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不妨将调解预设为一种策略方案,将其纳入案件评估之中,充分考量调解与获取裁判文书相比,何者风险更为可控、更有利于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而当事人通常亦不会拒绝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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