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令
第23号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已经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宁吉喆
年11月7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32号)的要求,为准确反映“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情况,满足统计上测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制定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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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类标准,见原文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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