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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9 2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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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时近两年的草案讨论和修改,《反垄断法修正案》终于在年6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修订为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的首次修订,对于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意义。《反垄断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强化竞争*策基础地位”,进一步突显了竞争*策对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本文将从八个方面对《反垄断法修正案》进行重点解读,协助企业洞悉立法变化,更好地了解下一阶段的执法趋势,把握反垄断合规工作的重点。

01《反垄断法修正案》的八大亮点

亮点1:违法责任大幅增加,极大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企业违法责任大幅增加:《反垄断法修正案》大幅提升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极大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其中针对企业反垄断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幅增加,甚至出现指数级增长。

表1:企业违法责任

增加“加倍处罚”制度,垄断行为罚款可能突破10%上限。此次修订增加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反垄断违法行为可按照上述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引入信用记录制度。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首次引入垄断行为的个人罚金责任、提高拒绝、阻碍调查的罚款上限,并为垄断行为正式入刑设置了接口。不同于美国等国家,在修订前,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经营者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规定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从事垄断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刑事责任。虽然垄断行为真正入刑还需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但对于违法企业的高管及员工可追究刑事责任将极大增加违反《反垄断法》的成本,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表2:个人违法责任

合规提示:

可以预见,企业在《反垄断法修正案》生效后将面临更为显著的违法成本以及不断加强的执法趋势,特别是企业的高管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需要对反垄断合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依据反垄断法评估自身业务经营合法性,通过制定和完善企业合规*策体系和文本制度、设立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负责人、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和日常咨询等方式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工作。

亮点2:横向垄断协议:增加协议组织者、帮助者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修正案》新增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反垄断法》在修订前仅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如固定价格、分割客户和市场、限制产量等横向垄断协议)。而对于行业协会以外其他实体(如上游厂商)组织、帮助竞争对手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则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追究其横向垄断协议责任。在过去反垄断执法中,曾有上游厂商组织下游经销商达成固定价格横向垄断协议,厂商以“维持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名义被处罚,而下游经销商则以“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被处罚(如年一汽-大众案[1])。但对于经营者组织、帮助竞争对手之间达成分割市场等其他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则未有处罚先例。

《反垄断法修正案》填补了原来法律规定的空白,对经营者在组织、协助下游经营者或其他竞争对手之间的会议、活动或任何其他形式沟通时提出了更高的合规义务。不过,对于何为“组织”和提供“实质性帮助”,新法并未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仍然有待执法机构通过细化法律法规或在具体执法案件中进一步澄清。

合规提示:

上游厂商、其他经营者在组织下游企业或其他竞争对手之间的会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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